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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蓝英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91行初101号原告蓝英,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福村*组。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森林,局长。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成都市百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冬生,厅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英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和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应当在接到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