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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89号原告王某,天祝县某镇居民。被告吕某,天祝县某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王永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载明的双方姓名为男:吕某,女:王某,且结婚证无双方身份证号码,该结婚证与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证明载明的吕某及被告所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吕某中,被告(男方)身份信息不一致,导致被告不明确。原告王某当庭提出口头撤诉申请,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吕某无异议。经审核,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