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蒲京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第16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27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8时55分许,受害人黄丽杰离开住处(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别墅区97号305房)到楼顶晒被子,忘记关门。被告人蒲某进入该房内,盗窃受害人黄丽杰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33元。约过了五分钟,受害人黄丽杰从楼上下来时发现蒲某从其卧室走出来。蒲某见状称走错了便立刻逃跑,后在一楼被抓获。后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的现金人民币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