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与被执行人周颖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明,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明,男,1971年1月31日生。被执行人周颖,男,1972年5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与被执行人周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执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