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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092号原告杨某甲,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某乙,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某丙,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某丁,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唐进、夏祥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某某,女,192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戊,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与被告杨某丁、第三人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恺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