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林志雄与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5执94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雄,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雄,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浮草陈贵公路浮草路段33号。被执行人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太和镇南岭岗埔5路8号。法定代表人:黑明星。林志雄诉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司、黑明星、姚桂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从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依生效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向林志雄支付货款423496元及利息(以4234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11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日,林志雄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2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9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新多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9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