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王红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中段。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酇城镇。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5263号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张 铭审判员 谢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