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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卫坤与刘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卫坤,刘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坤,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杨,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富邻金沙*幢。负责人:蒲强,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钢,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卫坤因与被申请人刘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卫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