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恒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刘翠香,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文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十二区南十六巷6-2号的福永真照相馆中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为他人办理高中毕业证、生育证明和社保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进行牟利。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为覃谋冠伪造高中毕业证一本。2015年8月16日晚21时多,被告人王某某为蒋为伪造高中毕业证一本。2015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照相馆内查获多枚伪造的印章、空白毕业证、流动人口生育证、社保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物品。经向相关单位查证,涉案的钢印章如广东省教育厅证件专用章、毕节市林口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周口师范学院钢印章、成都中医药大学钢印章、邓州市张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衡阳市蒸湘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伪造事业单位的证件居多,无涉及国家机关的证件,量刑时予以区别。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