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赐东富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福建天赐东富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凌铭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兰崇弟,兰妹眯,陈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66687090-X。负责人林峰,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天赐东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56731023-7。法定代表人兰崇弟。被执行人福建凌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57473048-3。法定代表人尤素珍。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被执行人兰崇弟,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兰妹眯,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言东,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赐东富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凌铭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兰崇弟、兰妹眯、陈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2015)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福州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