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2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四被告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的四被告,经本院去送达,找不到此人,原告也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现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原告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