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海福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福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141号原告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海福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55号之116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罗立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海福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