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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任士魁与王士亮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士魁,王士亮,贾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任士魁,男,汉族,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士亮,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贾兰芬,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任士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士亮、贾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士魁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士亮、贾兰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鄄城县看守所关押,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元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