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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亮、罗芹诉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亮,罗芹,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457号原告王道亮,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罗芹,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亮、罗芹诉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道亮、罗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刚在枫香镇邮政储蓄所户名为潘红芳(罗刚之妻,身份证号码:×××)的婚后存款14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提供其房产(遵县房权证房管字第0011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道亮、罗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刚之妻潘红芳在遵义县枫香镇邮政储蓄所的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枫香镇枫胜居水井组的房屋(产权证号:遵县房权证房管字第00119**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00元,由原告王道亮、罗芹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现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