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兴炳与被执行人胡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炳,胡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2���恢9号申请执行人赵兴炳,男,1977年出生,阿昌族,农民,住梁河县。被执行人胡令江,男,汉族,1985年出生,农民,原籍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梁民二初字第18号关于赵兴炳与胡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00元。因胡令江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梁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