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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国文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文,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114号原告:李国文,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高吗340825197209230431。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合肥市绩溪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8500565-0。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文与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李国文负担。审判长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