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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云与张勇、房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张勇,房雪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560号原告刘云,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张勇,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房雪茹,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张勇、房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怡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