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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阿果日古与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果日古,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阿果日古,男,彝族,生于1997年6月2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则约乡乃托村*组*号。法定代理人阿果拉则,男,彝族,生于1973年5月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村民,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则约乡乃托村*组*号,系再审申请人阿果日古父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商小燕,女,彝族,生于1965年9月12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教师,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东段***号*幢*单元*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文化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封晓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阿果日古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14)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阿果日古申请再审称:2013年7月17日,喜德县则约乡乃托村和吞地村等处村民照明用电突然中断,造成相邻几个村在长达七天内没有照明。在这一事实中,被告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两个严重的失职行为:一是断电后,被告方没有在第一时间派人查明原因,组织维修;二是断电后也从未给乃托村村长和村民组长以及广大村民进行停电公示,告知停电的原因、停电的时间等。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先行告知义务,致使申请人在家中给手机充电时被电击伤。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再审申请人阿果日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被电击伤与被申请人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变压嚣漏油或者渗油有必然联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因为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突然断电又突然来电造成。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被申请人在断电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派人查明原因,组织维修及没有告知停电原因、停电时间,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与本案阿果日古被电击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申请人阿果日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阿果日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果日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  跃  山审 判 员 阿硕布格苏日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文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