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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吕学坤与张洪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坤,张洪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26-1号原告:吕学坤。被告:张洪肖,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4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洪肖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元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张洪肖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洪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洪肖驾驶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