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闫建辉与董成友、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辉,董成友,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64号原告闫建辉。身份证号被告董成友。身份证号被告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乃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小夔,青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A2层。负责人李培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治明,平度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辉与被告董成友、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