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儒漫与姚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儒漫,姚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129号原告宋儒漫,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和敏,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敦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儒漫与被告姚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儒漫以本案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儒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宋儒漫承担。审判员 杨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晓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