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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宋儒漫与姚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儒漫,姚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129号原告宋儒漫,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和敏,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敦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儒漫与被告姚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儒漫以本案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儒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宋儒漫承担。审判员  杨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晓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