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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方法与陈益新、何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法,陈益新,何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800号原告:方法。委托代理人:方小芳。被告:陈益新。被告:何颖萍。原告方法为与被告陈益新、何颖萍民间借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煜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芳,被告陈益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颖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法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陈益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2%。后被告陈益新陆续支付了2016年3月20日以前的利息,共计43200元,但本金至今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益新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经济紧张,无法按期归还本金。被告何颖萍未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0日,被告陈益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2%。借款交付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016年3月20日前共36个月的利息,计43200元。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被告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陈益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益新商欠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自2016年3月20日始按月利率1.2%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被告何颖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益新、何颖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法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始按月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被告陈益新、何颖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8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