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李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被执行人李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41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萍(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5#钞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