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焦枢平与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枢平,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04行初17号原告焦枢平。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枢平诉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民政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枢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枢平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