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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剑军诉与被告周永事、洪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军,周永事,洪菡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00号原告许剑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周永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菡青,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军诉与被告周永事、洪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剑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