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剑军诉与被告周永事、洪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军,周永事,洪菡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500号原告许剑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周永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菡青,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剑军诉与被告周永事、洪菡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剑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