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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彦青与孙栓良、孙虎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青,孙栓良,孙虎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032号原告李彦青,男。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栓良,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孙虎群,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青诉被告孙栓良、孙虎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青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彦青负担。审 判 长  贾建东审 判 员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刘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