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一、张建军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1399.96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6月11日的利息人民币735010.87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生产经营性借款(综合)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张建军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94277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3634元,由张建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车辆,均已由另案查封,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叶某某共有和平街45、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产,因该房产情况复杂,因被执行人张建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上述房产已由公安机关首先查封,且涉及案外人财产部分,处置尚需时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841945.65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