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毕庆颐与毕雄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庆颐,毕雄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84号申请人毕庆颐。被执行人毕雄颐。申请人毕庆颐与被执行人毕雄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对其工资账户进行了查封,因扣划周期较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孙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