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芳平、戴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平,戴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4-2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平,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鄞州区自动化机械研究所电器工程师,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戴国光,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宁波欧意莱塑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吴芳平与被执行人戴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国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芳平执行款200000元。本案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国光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的土地使用权,但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芳平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3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