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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来雨与汪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雨,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来雨,工人。被执行人汪明,工人。原告张来雨与被告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汪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来雨钢材款63260元。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汪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汪明银行存款8466.76元,已扣划被执行人汪明银行存款5100元至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汪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汪明银行存款8466.76元,已扣划被执行人汪明银行存款5100元至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汪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