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白洋百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白洋百乐福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0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白洋百乐福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营者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百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李瑞龙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