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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曹文忠与王和迁、孙胡威、胡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01号原告:曹文忠,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和迁,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孙胡威,男,199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胡鑫,男,199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曹文忠诉被告王和迁、孙胡威、胡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曹文忠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曹文忠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曹文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