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崔书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0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