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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崔书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0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