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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斌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309号罪犯于斌,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2007年12月14日两次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后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2012年3月9日、2014年6月18日三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于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斌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于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于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