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袁某某交纳案款21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4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