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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XX与高卫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军,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38号原告高卫军,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军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卫军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卫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