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生与张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张术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299号原告韩生。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双菊。被告张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与被告张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保全费720.00元,合计1495.00元,由原告韩生承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