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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肖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肖耀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516号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周建国,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小花。被告:肖耀斌,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肖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耀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对肖耀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