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3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祥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8880-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社区小东门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祥建,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16768-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模具城。法定代表人:汪祥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发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祥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汪祥建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即工业模具城)的厂房(产权证号:235260、235261、235262、235263)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以最高额1764万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另发现被执行人汪祥建有与其配偶王春招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东中路28号房产一处(权证号:39××72)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汪祥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1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