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103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2988围垦大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李超。被申请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路东侧、大连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淮A国用(2014出)第22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路东侧、大连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淮A国用(2014出)第2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