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霍学玉与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玉,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九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霍学玉。被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九组。本院在执行霍学玉与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九组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