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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秋林与郭翠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林,郭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97号申请人张秋林,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郭翠男,女,192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章根(系被申请人郭翠男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张秋林申请宣告郭翠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秋林诉称,其与被申请人郭翠男系母女关系。郭翠男患有老年痴呆,听力丧失,现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郭翠男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张秋林与被申请人郭翠男系母女关系。审理中,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郭翠男患未特定的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翠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