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凤珠与郭昕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珠,于行芬,郭长征,郭昕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369号原告王凤珠,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凤珍(原告姐姐),住德惠市。被告于行芬,住德惠市。被告郭长征,住德惠市。被告郭昕航,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珠与被告于行芬、郭长征、郭昕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长征、郭昕航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郭长征、郭昕航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珠撤回对被告郭长征、郭昕航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