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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德华、叶德中与朱文林、朱声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华,叶德中,朱文林,朱声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36号原告:叶德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梅春,农民。原告:叶德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琼,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林,农民。被告:朱声斗,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敬德,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华、叶德中与被告朱文林、朱声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华、叶德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德华、叶德中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华、叶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德华、叶德中负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