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德华、叶德中与朱文林、朱声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华,叶德中,朱文林,朱声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36号原告:叶德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梅春,农民。原告:叶德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琼,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林,农民。被告:朱声斗,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敬德,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华、叶德中与被告朱文林、朱声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华、叶德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德华、叶德中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华、叶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德华、叶德中负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