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宗跃与梁士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跃,梁士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652号原告王宗跃,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梁士彬,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跃诉被告梁士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跃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宗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