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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380号之一原告:贾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