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380号之一原告:贾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