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吉鹏与被告于立红、卜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鹏,卜立民,于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05号原告田吉鹏,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立民,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于立红,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田吉鹏与被告卜立民、于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吉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60元,由原告田吉鹏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