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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吉鹏与被告于立红、卜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鹏,卜立民,于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05号原告田吉鹏,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立民,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于立红,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田吉鹏与被告卜立民、于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吉鹏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560元,由原告田吉鹏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