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12号罪犯陈仙,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龙泉村*组**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2002年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6年4月6日刑满释放。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以(2010)温鹿刑初字第980号判决认定陈仙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2010年11月4日入监,2015年2月2日,调入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4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陈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陈仙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陈仙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仙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狱内厂房从事绕线圈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管理,严格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获得季度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陈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