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贵章、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贵章,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60号申请人刘贵章,男,汉族,1945年01月0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综合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鹿雷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平安财险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