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贵法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荷花、彭兵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荷花,彭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贵法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彭荷花被执行人彭兵祥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彭荷花申请彭兵祥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贵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彭兵祥应支付申请人彭荷花案款21432.58元,承担执行费221.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432.5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兵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贵法执字第00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微信公众号“”